《劳动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在案件受理六十天后若仲裁委员会仍未作出裁决,你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在案件受理六十天后若仲裁委员会仍未作出裁决,你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委受理我的仲裁申请后,通知我将于三个月后开庭。
请问我可否以通知中的时间不符合仲裁法规定为由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呢?法院会受理吗?如果法院以劳动争议不经劳动仲裁为由不予受理我该怎么办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