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12月5日到花都区新华镇光塘村的恒帝箱包有限公司上班的,进场的时候厂方并没有和我签署任何的劳动合同,只是说后面会和我签劳动合同的。
当时厂方也没跟我说急辞工要扣百分之40的工资,扣钱这条规定是2011年才公布出来的,而我是应为怀孕了身体有不适才急辞工的,辞工书是2011年5月4日交的也是5月4日批准的,厂方要一个月以后才能让我领工资,而我今天去领工资厂方把我所有没领的工资都按百分之40给扣除了,我认为这不合理,我是特殊情况为什么也要扣钱,劳动法有这条规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