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与前夫协议离婚,他于头一年调到他县的同一系统工作,孩子归我.前夫单位的房改房更名到我名下(原为共有),68个平方,我的名下也仅有这一套房,我的职称是小教高级(算中级职称)。
现前夫原单位集资房动工,(他在原单位时也或得新房资格,调到他县才取消。
)如果原单位集资房起好,将空出十余套旧房子,现原单位退休、调到他县同一系统的职工听闻获2套旧房资格。
我想咨询下,我能向住房单位的领导提出多要一套旧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