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东东菱电器签了三年合同,一年后,2011年4月11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本来达成协议: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
现公司要求我必须交离职报告,并暂扣三月份工资。
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我是否可以申请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