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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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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8639什么是编号?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我公司与另外的一个个人签定了建筑施工合同,对方是以另外的一个公司的名称签定的合同,但是双方只有负责人签字,合同没有盖任何一方的公章。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的价款暂定为××元,并且确定了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在关于工程的 变更中约定,如果涉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在14日内申请工程价款变更。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但是对方延迟交工的时间达到了十个多月的时间。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尊敬的律师请问以下的问题:

1、合同书中已经确定了工程的价款,法院的鉴定结果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2、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我方如何追究对方迟延交工的违约责任;

3、工程的变更没有任何的价款变更的手续,请问是否不涉及工程的价款的变更;

4、对方是个人挂靠施工,但是质量合格,是否可以追究他们的责任。

咨询者:zjbl308上海
[咨询时间:2009-06-25
悬赏分:
解答数:1]

最佳答案

余皓律师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手机:13917852959
积分:358
]
回答时间:2009-06-25 16:03
余皓
首先工程造价的鉴定结果对案件的处理是至关重要的。双方约定“工程价款暂定××元”,说明最后需要通过结算确定工程价款。如果双方不能对结算的方式和结果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第三方进行鉴定。第二,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但由于迟延交工会推迟工程使用的时间,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违约方赔偿,如商铺的租金等。第三,“工程的变更”如果是指工程量的变更,那么一般工程价款也会随之变更;如果指施工图纸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变更,那么也会引起工程价款的变更;如果是由于施工方的技术原因无法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或者施工方擅自变更工程,那么工程价款则未必变更,甚至可能引起发包方的索赔。所以关键在于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内容是什么。第四,这个问题取决于该工程对于施工单位资质是否有要求。如果有,可以考虑主张合同无效,但是在 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发包方仍然需要参考合同价格付款。另一个需要考虑的方面是,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有证据表明发包人知道对方属于挂靠单位,但仍然与其签订了施工合同。如果明知对方不具有相应的资质,那么发包方本身存在着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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