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另外的一个个人签定了建筑施工合同,对方是以另外的一个公司的名称签定的合同,但是双方只有负责人签字,合同没有盖任何一方的公章。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的价款暂定为××元,并且确定了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在关于工程的 变更中约定,如果涉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在14日内申请工程价款变更。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但是对方延迟交工的时间达到了十个多月的时间。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尊敬的律师请问以下的问题:
1、合同书中已经确定了工程的价款,法院的鉴定结果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2、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我方如何追究对方迟延交工的违约责任;
3、工程的变更没有任何的价款变更的手续,请问是否不涉及工程的价款的变更;
4、对方是个人挂靠施工,但是质量合格,是否可以追究他们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