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1日是,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玉中民终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第二条约定:李侦征不承担李家宇抚养费并自愿放弃对李家宇的探望权。
李侦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不是李家宇的血缘生父。’不是李家宇的血缘生父李侦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李侦征与李家宇即使有血缘也消除了生父子权利和义务关系。
最后就是收养关系成立,决定李侦征的命运。最后就是收养关系成立,决定李侦征的命运答复期满15日,如没有律师提出反对意见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以上述咨询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