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律主要解答下后面的几个具体问题,越详细越好,在线等,谢!。。
我有一亲属[乙]于2008-10-5到一煤矿[甲]从事采煤工作业,10-26与矿方签定一份采煤合同,主要内容有乙必须服从甲的管理。乙交3000元押金。乙不服从安排,甲有权解除合约,押金做为罚款。乙方提供劳力、自备工具,甲提供井木、轨道、钻机、风机等,乙如损坏要照价赔偿。安全免责声明。结账方式为每月8日。内容中多次出现安排、管理、罚款字样。另:甲从事的属高工伤风险工作,甲至今未为乙办理任何社会和工伤保险。也未按有关规定为乙办理煤矿上岗证。
实际生产中,由甲安排工作地点、内容[例春节放假时间由甲安排],乙负责组队[3-5人]采煤、装斗,生产成果由甲安排运输[包括出地面]、经营运作,报酬按约定单价计件结算,再由乙平均分配给其他队友,食宿自理。另:甲方的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存在极大隐患,也未为乙提供足够安保条件。由于乙法制意识薄弱,工资支付仅在甲出纳处签字,未领取报酬依据。
2009-06-18乙在甲方指定场所、由甲方班长安排下进行采煤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乙当即通知甲,甲安排乙去所在地乡级卫生院x照片后,由甲方矿长带去当地一无牌经营医生处治疗,6-22乙伤情恶化自行去了当地县级医保单位手术并住院,期间乙多次要求甲支付医药费未果,只好以借支方式从甲处领取本人报酬治疗
请问:甲与乙处于的是雇拥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是前者,可以从哪些地方入手争取最大化的维护乙方权益?
一个处在贫困线下的弱势农民工请求各位的物资方面无偿援助,为谢!
万分!请。。。
提出以上后得到了刘江大律和赵井燕大律的热心回答,两位认为是劳动关系,这也是我希望的答案,可是我这裏还有几个疑点不能貄怀,望大家能帮我解决下。。。谢谢!
补充背景:乙与甲签的合同上台头是承包合同,并在合同中出现过承包方字样。乙不管在合同的签字中还是在别的领料单、押金条、领报酬签字中都使用的不是全名,即身份証名abb,签字时都是bb。乙在进入甲处上班时甲并未查验身份证。
问:1/该合同属劳动合同嗎?该如何求证?
2/签字不完整会有啥不利,又该如何解决问题?
3/做工伤认定时要求证明劳动关系,我如何证明,那份合同可以吗?该合同能作为部分无效合同使用吗?
4/甲未为乙办理工伤保险显然是不合适的,他有何条例支持?
5/国家对于高工伤风险有何特别的政策?
问题颇多,解决起来很是耽搁大家的时间和精力,还请各大律多多担待!再次感谢!
提问者:a75635625 提问时间:2009-06-25 11: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