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市公安局做保安时,因为午后打瞌睡被单位解除了合同。
我要求支付以前超时加班补偿。我要求支付以前超时加班补偿2008年1月20日地方法院受理我的上诉,2月19日出民事裁定书,结果如下“因本案存在涉及不稳定的因素,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打电话给本案法官询问原因,回答我说因为本案涉及面广,本地保安多存在这种情况(超时加班未付加班工资),他们的领导要研究后才能决定如何办理。
一直拖到现在还没有开庭,我不知道这种情况到底应该怎么办了,这种答复合理吗?劳动法对公安局就不适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