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的事情,原告于2005年10月10日跟一个相好的合作承揽了一个私人住宅修建,这个私人住宅的主人本来就是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国家在编公务员)原告投资10万元与他相好的共同一起修建这个私人住宅,他们没有合同,在原告购买了钢材,水泥建筑材料后那个相好的给原告只是写了一个借条:今借到孙旭人民币十万元用于购买钢材,水泥修建黑水县泽古基私人住宅,每月按一万元支付壹百元的利息标准执行,于2006年连本带利还清。
2006年底原告相好的并没有还钱,原告于2007年2月3日原告相好的同他们修建的私人住宅主人泽古基一起写了一个协议书,借条原告相好的以及担保人共同胁迫收走了,原告当时没有报案。泽古基是担保人,原告相好的是债务人,协议书里面写了泽古基也支付债务部分金额为每月付1500元,付一年后,债务人全部履行债务。但是担保人只是支付了4个月后说协议书上写的是担保人一共支付1500元,(是这样的意思)4个月后就是找不到债务人,担保人说他没有责任了,2008年因为地震原因不能起诉,2009年债务人重新写了同意还钱的借据协议,但就是没有提所借钱是用于泽古基私人住宅购买钢材,水泥.请问这样的官司原告能赢么,怎么写诉讼书啊
我一个朋友的事情,原告于2005年10月10日跟一个相好的合作承揽了一个私人住宅修建,这个私人住宅的主人本来就是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国家在编公务员)原告投资10万元与他相好的共同一起修建这个私人住宅,他们没有合同,在原告购买了钢材,水泥建筑材料后那个相好的给原告只是写了一个借条:今借到孙旭人民币十万元用于购买钢材,水泥修建黑水县泽古基私人住宅,每月按一万元支付壹百元的利息标准执行,于2006年连本带利还清。
2006年底原告相好的并没有还钱,原告于2007年2月3日原告相好的同他们修建的私人住宅主人泽古基一起写了一个协议书,借条原告相好的以及担保人共同胁迫收走了,原告当时没有报案。泽古基是担保人,原告相好的是债务人,协议书里面写了泽古基也支付债务部分金额为每月付1500元,付一年后,债务人全部履行债务。但是担保人只是支付了4个月后说协议书上写的是担保人一共支付1500元,(是这样的意思)4个月后就是找不到债务人,担保人说他没有责任了,2008年因为地震原因不能起诉,2009年债务人重新写了同意还钱的借据协议,但就是没有提所借钱是用于泽古基私人住宅购买钢材,水泥.请问这样的官司原告能赢么,怎么写诉讼书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