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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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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51132什么是编号?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因公司合并将我调入集团下属另一个公司,现在需要重新签劳动合同,但新公司要求我去原公司开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我想知道开据此证明是否可以,有什么不利,我看了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不同,这种情况应该是开据解除还是终于止合同?

补充说明:
另:现在新的公司要我去原公司开据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此证明中有一条写:"因到**公司**岗位任职,向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我公司予以准许",因为合并进行的公司岗位调动,非我个人意愿,而是工作需要,现在要求我自己去提出离职申请,如果我这么做了,我会损失什么?我能不能不同意开这样的证明?
咨询者:fa153676北京
[咨询时间: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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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2-29 12:14
魏国鹏
你应该要求原公司为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这样你可以获得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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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建彬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011178658
积分:814
]
回答时间:2010-12-29 13:46
汤建彬
建议应要求原单位为您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这样,您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具体事宜可来电咨询,汤律师电话1571106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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