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新的公司做工,从2008年11月20日去培训,签了培训协议,培训期不得超过50天。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进入试用期,试用期2个月。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进入试用期,试用期2个月由于公司是新建立的,各项制度不是很完善,对岗位有一定的要求,也都在墙上大字标明了,合同还有没有签订。
不过合同已定稿,准备签了。不过合同已定稿,准备签了至2009年3月20日,公司发通知给我,并列明了我不符合要求的地方。
因此要辞退我,并不同意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他们这样的做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