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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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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50688什么是编号?

工伤事故的赔偿

当事人在湖南路桥公司广深高速路段工作购买了360元保险金,2010年8月19日在工地上发生工伤事故(在医院诊断出是脑溢血正风),

在医院住院至今2010年12月28日,当事人还不能自理生活,也说不了话!

现在公司说要当事人的家人接回家来治病并以工伤来处理!当事人的老婆也是个一级残废,只能自理生活,家中还有70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

根据工伤事故处理的话,该怎么样索赔?最高金额是多少

补充说明:
当事人和公司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又该怎么样索赔?一次性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一次性生活护理费应该怎么样核算?
咨询者:fa153210湖南
[咨询时间:2010-12-28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2-28 13:14
魏国鹏
你的情况属于一级工伤,可以获得下列工伤赔偿,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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