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上书王院长
——致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的第二封公开信
王院长:您好!
八月二十九日,给您的公开信发表后,鲁蜜特上百名下岗职工,一直在跷首期待着您的关注与支持……。
今再上书,鲁蜜特将最近发往贵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的第49、50次举报材料呈报给您。意在请您掌握相关具体情况,责成分管人员依规从速办理。
二00九年五月以来,鲁蜜特对在维权诉讼中发现的法官违法违纪问题,依程序向贵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提交了50次举报材料,不知何故,问题拖延、至今未果。为此,上书给您,请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以利问题尽快解决。
特此请求!叩谢!
申诉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附件一: 断电、断案,断送了鲁蜜特!
——向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第49次举报材料:
断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司法技术鉴定确认2720多万元。断案:怠拖、妄判,8年官司至今未完。欲问缘何?:
一、聊城中院副院长王尹宗,违反最高法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多次与被告方进行不正当交往,并在北京住院期间接受其法人代表及法律顾问“看望”。
二、聊城中院法官耿建、胡洪建,违反审限规定,一审6个月审限,在未经院长签批及未向高院报备的情况下,(2002)聊民二初字第101号案审理时间长达2年又3个多月。
三、聊城中院法官胡洪建,以子虚乌有“中止诉讼裁定书”插入卷宗,搪塞、造假脫责。人民法院——神圣的殿堂,竟然造假!太不象话!
四、聊城中院法官耿建,违反审限规定,一审6个月限期,在未经院长签批及未向高院报备的情况下,(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案亦历时2年零51天。
五、聊城中院法官耿建,对申诉人依法递交的《先予执行申请书》,不研究、不回复,不作为。置此正当请求于不顾,坐失良机铸成恶果……
六、聊城中院法官孟凡利,违反受理案件的相关法规,应7天办完的事办了近7个月,(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案足足耗时206天。超法定期限高达29.4倍之多。
七、两案原审法院认定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可谓: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四、六分责)!故意制造错案!
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受害人何之过?欠电费。赔款判抵欠。滞纳金,依规罚。如此而已。双重加罚!重罚滞纳金再打40大板(%40)!视前述法条为何?!
八、山东省高院对原审错误不作糾正,妄判维持。原案申请再审亦草率驳回,终致两案以错判而结。
注:闻其详,请查互联网:谷歌搜索,百度一点、鲁蜜特,看看我是如何说……(己注册266个网站,219个现已帖录了相关材料。)。
申诉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二0一0年九月四日
附件二: 死里求生,申请再审被违规驳回!
——向最高法人民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第50次举报材料
漫漫诉讼路,八年不回头!鲁蜜特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执著向前!关关难过关关过:聊城→省城→京城、中院→高院→最高院,倾诉艰难、怨忿,恰如滚滚东去一江河……
最高院(2009)民申字第1717号《民亊裁定书》的裁定结果,申诉人不服(3月15日提起申诉),其亊实和理由:
依据最高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本案一审主审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对此,申诉人已举证并在再审申请书中详述,两案一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但1717号裁定书只字未作涉及。
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此足可定论,勿须赘言。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中获得维持。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的本不成立的事由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非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此理应该不难理解、人皆尽知。
此外,两案两审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7年多来,申诉人一直在信访、上访,投诉举报,至今多达6109次。此事涉及本案,已经影响了两案审理及判决结果。对此,再审申请书中已详述。再审审查中胡越法官理应予以考虑。然而,1717号裁定书中亦未回应。胡越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的法官,理应率先垂范依法办案。
基于上述,特请求从速复议,更裁、提审本案。
注:闻其详,请上互联网:谷歌搜索,百度一点、鲁蜜特,看看我是如何说……(己注册266个网站,219个现已帖录了相关材料。)。
申诉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二0一0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