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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与评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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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2532什么是编号?

误工费与评残赔偿

我有个朋友,摩托车被小轿车撞了,对方主要责任且全险。

但现在对方不赔偿,朋友已经出院,打算上诉请问:1,医院开的休养证明是否有用,误工费是按平均工资/20.9*天数计算么 2误工费与评残赔偿是不是不可兼得 3朋友现在因伤导致发声模糊,右耳耳鸣,右手关节(具体伤记不清了)这样可以评几级 4这种情况对朋友是否有利,是否在请律师上多费心思?谢谢各位了。

补充说明:
先谢谢您。但是这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请问最后一句是不是说就算是在医院找人休养时间开多点 也不能超过定残日那天?
咨询者:fa130743辽宁
[咨询时间:201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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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8-30 14:09
魏国鹏
1。医院的休息证明是有用的,可以作为计算误工费的依据,误工费是按照平均工资/21.75天计算。
2。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属于两个不同的赔偿项目,可以兼得。
3。你的朋友的伤情可以评定为九级伤残。
4。你朋友应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下列费用,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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