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告公证处?
老人把房子单独留给我的公证书因当年只有一个公证员公证而被撤销,我因此失去了近一半产权,打官司告公证处赔偿,没想到法院竟说不受理!我怎么办?我的邮箱是lxchchwd@126.com,我上网时间不多,有热心的朋友可以邮件问我具体事情,详谈,谢谢!
补充说明:
公证处不公正,人民法院不管人民的事
——请大家来评评理,看谁能帮助主张我的权利
(联系邮箱:lxchchwd@126.com,请热心的朋友留下电话,谢谢!)
一、按照要求所做的公证却被无故撤销,当事人被欺骗、愚弄
1.我母亲完全按照要求做出公证。
1995年10月20日我母亲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将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原四方区)东吴家村一处私房三间在其百年之后,房屋由我单独继承。我母亲当时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带齐了所有的材料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青岛市四方区公证处于1995年11月11日做出了(95)青四证内字第1718号《公证书》。
青岛市四方区公证处出具公证原件
2.无缘无故公证书被撤销,我们被公证处欺骗、愚弄。
2006年10月18日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公证处却以“本处在办理上述遗嘱公证时,违反了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为由,做出了(2006)青四证撤字第1号决定撤销了上述的公证书,当时的公证法已经颁布并生效。很明显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公证处完全是在愚弄和欺骗我们,其性质非常恶劣。
青岛市四方区公证处撤销公证原件
二、撤销公证使得我丧失了上述房屋3/7的产权。
(95)青四证内字第1718号《公证书》被撤销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北区一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我的其他兄弟姐妹依据法定继承,分别得到了上述房屋3/7的产权。公证处的错误做法使法律有效的公证书变为一张废纸,他们践踏了我母亲的遗愿。之后我多次找青岛四方公证处,他们却不给予回答。
三、青岛的两级人民法院将我拒之门外
1.终于立上案。
2008年初我依据公证法将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公证处告到了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我的经济损失20余万元。但是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却迟迟不给立案,理由是我不能胜诉。我当时很不明白,立案庭的能耐确实很大,在没有开庭并举证就知道我会败诉。
2.一审的判决令我失望。
一审的主审法官是张某某法官,经过长达近9个月的诉讼,我终于等到了结果。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竟然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法律文书的编号为(2008)四民初字第996号民事裁定书。
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公证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
3.二审的判决令我绝望。
后我又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主审法官是张某某法官。但是中级法院还是维持了一审的裁定,法律文书的编号为(2008)青民五终字第1524号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
4.多次上访无法解决问题。
我多次上访到政府有关部门、司法局,他们都讲应由法院受理判决公证处赔偿损失,因为国内相似案件很多,法院都给予了受理判决。青岛市胶州人民法院受理判决《公证处被判赔偿15万》(2007年11月24日半岛报A7版),而为什么四方法院和市中院都以不予受理驳回我的起诉?
报纸原文照片(黑框内为放大的原文)
5.人民法院为何不管人民的事?
在此次公证过程中我们没有过错,有错的是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公证处,其撤销公证书的时候《公证法》已经颁布并实施,即便是变更的体制,根据立法的相关精神和相关原则,其变更后的主体也应当承担其变更之前的权利义务。我也不知道青岛的两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公证处之间是什么关系,竟然能让两级人民法院都为其撑腰,人民法院难道不是为人民服务的?
请大家给予帮助,我应到何处主张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