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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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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9208什么是编号?

无照经营

本人经营插座产品,产品证书齐全合法。因不熟悉工商行政法规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已经查封扣押我若干货物。现在还未做出处罚决定,只是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列出了清单。同时还扣押拿走了我的帐目,总销售额估计20--30万。

请问,工商部门将对我可能做出什么样的处罚决定?我是否可以减免处罚,因为我知道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8条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或者我还有没有其他的办法可以得到减免处罚?

补充说明:
另外,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是否可以理解只有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才有上述权力?而如果只是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上盖有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公章,但相关办案人员只是工商所人员,那么这是否属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他们做出的调查、查封扣押的帐目是否属于合法证据?我是否有权要求他们归还相关帐目?
麻烦详细回答下,谢谢了!
咨询者:fa117881辽宁
[咨询时间: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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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3-25 18:01
魏国鹏
你无照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l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你最高额罚款是10000元。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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