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才支付双倍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请问,我2006年8月30日~2007年8月29日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8月30日~2008年8月30日与公司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因为工程未完工、工作还要继续,故而2008年9月3日~2010年03月31日,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合同,请问,我是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到现在的,那么2008年8月30日、31日及9月1日、2日的工资,公司是不是应该按双倍支付给我呢?可有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