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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被扣押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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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8809什么是编号?

有关被扣押财产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判决裁定“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但是实际被扣押财产为70万元。

那么,超出的部分是否应该退回给当事人。那么,超出的部分是否应该退回给当事人在这方面有没有具体地法律规定。

补充说明:
有具体地法律规定吗?谢谢。
咨询者:fa116987江苏
[咨询时间:20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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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3-15 23:44
魏国鹏
超出的部分应该退还给当事人,否则法院要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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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3-16 09:55
超出部分当然有归还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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