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进忠、叶善荣等七位同志恢复工龄的请示
尊敬的重庆市人事局:
渝北人事信访初字[2010]年1号回复,我们已收悉,阅后,确实有损渝北区形象。具体如下:
我们原是渝北区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农机局、财政局等八大局联合发文聘用的技术干部,是石船、麻柳沱、龙兴等镇机关脱产干部。都是默默无闻,在镇政府部门工作多年,对镇的农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2000年8月被政府辞退,但仍然在街道、村社、院坝等地方,发挥各自本领。后来,引起上级组织高度重视,迫使人事局发文解决,于2002年、2005年重新招聘(有2000年8月30日发文辞退,同年11月发文重新招录,12月正规考试面试了,由于其它原因,到2002年2月才正式发文录取的。)被分配到石船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后,不给我们合并计算工龄,被迫领取了辞退费。
试问渝北区人事局两个“根据”:
1、根据:是“原劳动部门工资局[1964]中劳薪字第344号复函规定,将临时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临时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才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个根据,劳社部发[1999]25号明文规定废止。现在用此复函,为什么?
2、根据:是《区委办、区府办关于转发的通知》(渝北委[2000]52号文件)。我们是于2000年8月31日前被单位单方面明文清退,并领取了相应的辞退费,确实不假。清退文件上已确定了我们以前在政府工作的时间,重新招录资格条件中有工作时间,经正规的初审、考试、面试、体检、政审等,我们已被录用,这些都是不可改变的事实。为什么不计算连续工龄?
上述情况属实。我们的工作时间是明确的,渝北区人事局借两个“根据”不计算连续工龄,是搪塞我们的,是不实际的,是对工作的乱作为。
根据渝人发(2003)82号文件第八条之规定:“机关辞退或事业单位解聘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从新录用或聘用后,其被辞退或解聘前原单位已确定的工作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另外,确实有江北区人事局2004年公招后,如复兴镇已将2000年辞退的农技人员新招,按原工龄合并计算。难道自圆其说吗?
所以,我们强烈请示将原被辞退前在机关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当否,请批复!
附:1、重庆市渝北区人事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2、劳社部发[1999]25号1999年8月3日明文规定废止的目录
3、个人简历
联名人签字: 8人实名 2010年2月22日
上面请示能否回复合并计算工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