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8日,我夫妇(甲方)经中介(丙方)联系,与l(乙方)签订三方的房屋“买卖意向书”。收定金壹万元。“买卖意向书”中确定2009年11月6日前,签订房产买卖正式合同;违约方支付房价20%的违约金。
2009年11月4日下午,我夫妇应约到某公司, 看到“房屋委托合同”上面的乙方(买家)是d(l的女儿),我夫妇拒绝在这份“房屋委托合同”签字。
2009年12月20日l女士委托某律师向我夫妇发来‘律师函’限定我夫妇在10天内,与l女士签订房屋买卖正式合同,否则此事法律解决。
我们在此请教律师:
1.2009年11月4日下午我夫妇拒绝在这份那份“房屋委托合同”签字,合法吗?
2.2009年11月7日以后,这份“买卖意向书”是否已过期?过期违约的责任在哪方?
恳请律师不吝指教,我夫妇先向您磕头了:谢谢!衷心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