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可以分为可以上诉的裁定和不可以上诉的裁定,前者在送达10日后生效,后者是送达后立刻生效。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