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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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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6614什么是编号?

阳台争议

1.在双方有争议的公共阳台筑围墙,种花草,被邻居强行拆除,是否侵犯我方物权?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发展商口头承诺给我使用公共阳台的面积,待我买下楼房后,却得不到发展商承诺的使用面积,我应该怎么办?

3.发展商将二楼的每套房子的价格升高,比三楼四楼的到要贵,目的是给二楼的屋主使用公共阳台,假如屋主得不到满足,应该怎么办?

咨询者:fa112931广东
[咨询时间:2010-01-06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1-06 14:20
魏国鹏
1.阳台属于公共设施,你有使用的权利,种植的花草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对方强行拆除,侵犯了你的物权,你有权索赔,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开发商的行为属于违约,你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假如二楼的业主得不到阳台的使用权,开发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解决阳台的使用问题,或者赔偿没有实际使用到阳台业主的损失。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周福旭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897956789
积分:810
]
回答时间:2010-01-06 20:27
周福旭
我同意上面律师的意见
熊世松律师
[地区:广东-东莞市
手机:15818390007
积分:10987
]
回答时间:2010-01-08 18:13
熊世松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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