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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赡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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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6174什么是编号?

交通事故死亡赡养问题

我女儿交通事故死亡,因公出差,海口市户口,23岁,我45岁,父47岁,父丧失劳动能力,我是家属,赡养费应当怎么赔偿。

咨询者:fa112139广东
[咨询时间:200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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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苏村野律师
[地区:山东-威海市
手机:15666310909
积分:18771
]
回答时间:2009-12-23 19:30
苏村野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你女儿无责任,应获得赔偿包括下述内容: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0997元的20倍计算为219940元)、丧葬费(按上年度海南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六个月计算为9679元),被抚养人(父亲)生活费(按上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293元的20倍计算为165860元,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50000元。若纠纷解决前新的统计标准公布,应适用新的标准,应更高些。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12-23 20:03
魏国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你应该得到如下赔偿:
1.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获得下列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10997X20年=219940元.
(二)丧葬费19358元(海南省200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2=9679元.
(三)父亲的抚养费8293元X20年=165860元.
母亲的抚养费8293元X20年=165860元.(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
(四)精神赔偿金10万元.(因为死者是您唯一的子女)
以上总计661339元.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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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09-12-24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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