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
根据以上规定,该影楼没有如约将拍摄基地建好,不符合上述规定,很难将其行为界定为消费欺诈。你们可以以该店违约为由,与其协商退款,或对你们进行补偿。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以登陆我的网站http://yinred.fabao365.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6单元1001 (100053)
电话:13611365654 010-86839523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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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
根据以上规定,该影楼没有如约将拍摄基地建好,不符合上述规定,很难将其行为界定为消费欺诈。你们可以以该店违约为由,与其协商退款,或对你们进行补偿。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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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国丰律师于 2009-12-03 13:45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