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裁定是否合法?
甲是一村民,在当村小组组长时,瞒着组民及组民代表将组所有的公房5间及附属土地卖给外村一村民乙。当组民发觉此事时,甲已不当组长多年。该组村民以原告身份将甲和乙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甲、乙买卖农村公房、土地的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后认为:甲出卖集体财产时任组长,甲作为被告不适格,原告起诉违反《民诉法》第108条(即本案没有明确被告)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请问各位律师:1、一审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2、如果一审裁定错误,错在何处?
谢谢各位律师。
补充说明:
各位律师:补充说明如下:
甲与乙在1992年10月签订《某庄公房出让协议书》协议书中上方的甲方为:某某村委会某庄村民小组,乙方为某某个人。协议书结尾签字为:甲方:某某(即组长本人),在甲方处加盖了某某生产大队、某生产队公章(此时早已使用村委会公章,该公章是作废公章)。村委会会计某某人在见证人处签上个人的名字。乙买公房的钱在我们起诉时才交清。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在几次庭审中都进行了答辩,有效地行使了被告的所有权利。
我们的问题是:我们在起诉时,甲已不干组长多年,我们将甲(乙)作为被告是否违反《民诉法》108条:没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一审法院的裁定是对?还是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