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超出约定时间的,可能主张加班费。
我的合同工作时间写每周工作40小时,具体周几到周几没写明,具体时间几点到几点也没有写明。
当初面试的时候是说做5休2,9:00-18:00,中午一个小时休息时间的。
而实际工作时间安排及实施也是这样的。而实际工作时间安排及实施也是这样的公司的打卡记录上可以查得到。
现在公司要我做6休1,每天9:00-17:00上班,并且开始强制执行。
而事先并没有得到我的同意,也没有和我协商,只是老板和人事决定后通过我的上司口头告知。
我不愿做6休1,老板又不肯和我谈,怎么办?公司没有工会,没有加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