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做法不合法。
冉律师 ,你好,事情是这样的,我因为一起交通事故,把肇事方告上法庭,对一次伤残鉴定我不服,又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定,谁知道法院外委办的工作人员在没有取得我的同意下,将我第一次的伤残鉴定书带给了第二个伤残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上有一条写到,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为此我向法院提出了疑问,是外委办这个工作人员帮肇事方办关系案,还是金钱案,谁知道法院外委办的人却给我的答复是,他是按照法院的内部规则这样做的,也是按照检察院的要求这样做的,做第二次伤残鉴定,必须带上第一次伤残鉴定意见书!还有就是司法部的法律法规对法院只能起到参考作用,并不能管到他们!
在此,我想请问冉律师,事实真的是法院外委办这个人说的这样吗?如果不是,我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