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是我父亲,买方是我嫂子,合同的签订已达到房产过户买方的目的(买方曾在此买卖合同前与卖方有一份公证的遗嘱,其他子女均不知情)这是其一;其二没有支付房款;其三是成交价格低廉;这样的买卖合同有效吗?现在父亲已经离世,作为继承人我们能代位诉讼(我们不是合同主体),主张自己的权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