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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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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98670什么是编号?

劳动仲裁

原单位拖欠工资,单位承认与我曾经存在劳动关系,但以在职期间损坏办公物品,业绩不好为理由拒绝发放拖欠的工资,本人已经申请仲裁,请问,单位如此说法能够成立吗?他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由于工作时间较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咨询者:fa217779山东
[咨询时间:2011-04-23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谢友林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市
手机: 400-817-8888
积分:7079
]
回答时间:2011-04-23 10:30
谢友林
原单位的理由不成立
王思军律师
[地区:山东-潍坊市
手机:15163681096
积分:468
]
回答时间:2011-04-23 15:19
王思军
单位的说法明显不能成立
亓桂凤律师
[地区:山东-莱芜市
手机:13506340662
积分:1415
]
回答时间:2011-04-24 08:40
亓桂凤
你好!单位的说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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