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拖欠工资,单位承认与我曾经存在劳动关系,但以在职期间损坏办公物品,业绩不好为理由拒绝发放拖欠的工资,本人已经申请仲裁,请问,单位如此说法能够成立吗?他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由于工作时间较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