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自己的抗辩理由
我2007年未毕业时我就和原单位签了就业协议,2008年开始原单位为我安排了为期一学年的培训,此次培训内容均为我最后参加成人高考本科学历教育所开课程,不过我们是单位和学校协商下的统一上课,统一开班。
在学历教育期间原单位为我出了一半的学费。在学历教育期间原单位为我出了一半的学费在2008年6月我和原单位签订了培训合同,要求我为原单位工作5年。
2009年我回原单位参加工作,签订就业合同。2009年我回原单位参加工作,签订就业合同工作后所得待遇与原单位承若相差甚远,而且原单位把我的实习期订为一年,再未满实习期时(2009年11月)单位就把我派往了非常艰苦的大兴安岭地区工作。
由于我不能忍受-50℃的极低气温,以及森林脑膜炎的威胁2010年6月我离开了原单位。
现在原单位把我自己和现单位告上了劳动仲裁部门,要求我赔偿单位30000元培训费用,5000元违约金。
我现在接受劳动仲裁我们申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