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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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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97858什么是编号?

二胎生育

女方是农村非农户口,小学教师。女方是农村非农户口,小学教师男方农村农业户口,生意人,育有一女已5岁,请问是否可以生育第二胎?要走什么样的程序?

咨询者:fa216644广西
[咨询时间: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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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谢友林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市
手机: 400-817-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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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4-21 14:12
谢友林
以下是广西的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条 农业人口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九条(一)至(五)项规定之一,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三)经当地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并持有边境居民证的。

第十一条 夫妻中女方属非农业人口的,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的,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生活的,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婚后八年不育,并经当地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确诊为不育症,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经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三条 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四条 凡准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周年。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从业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和用人单位管理。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无原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计划生育证件的,公安部门不得办理暂住户口,用人单位不得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签发营业执照。[章节]第三章 优生与节育

第十六条 加强宣传教育,普及优生优育与节育科学知识。实行婚前检查,凡患有医学上认定不应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

第十七条 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要有一方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两个孩子以上的,原则上要有一方采取绝育措施。

第十八条 凡施行节育手术的医疗保健单位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必须具备规定的手术条件。施行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须持有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手术合格证,做到手术安全可靠。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医疗保健单位应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手术。

第十九条 育龄夫妻接受绝育手术后,经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可施行复通手术。

第二十条 节育手术费,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在本单位医疗费或福利费中开支;属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口的,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由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治疗。职工在住院或休息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节育手术事故致使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是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按因公伤亡对待;是农民、城镇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有关节育手术引起的纠纷,由县以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裁决。[章节]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十二天,已婚女职工在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晚育假十四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另增加产假二十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农村人口中晚育的夫妻,可免去当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

第二十三条 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乡、镇或市辖区的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保健费。

第二十四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职工,退休时,加发基本工资5%的退休金,由劳动人事部门在审批其退休时,一并审批,但退休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基本工资总额。

第二十五条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招工、招干、工作分配以及其家庭在城镇分房、买房或农村领取扶贫贷款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第二十六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按规定享受休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七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已生育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停止其子女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已领取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应全部退回。

第二十九条 计划外怀孕者,要采取补救措施,对拒不接受补救措施而生育的,处以罚款。

生育胎次间隔时间不够而怀孕的,要采取补救措施。强行生育者,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凡超计划生育,属于职工的,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属于农民和城镇居民的,给予经济处罚。

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的,按前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超计划生育的,不得享受困难补助。女方怀孕和生育期间的检查、接生、住院等费用自理。超计划生育的子女,在七周岁内不得享受补助托儿费、家属统筹医疗、劳保医疗等福利。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证部门办理手续而收养孩子的,按超生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推行计划生育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计划生育部门和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贾金勇律师
[地区:北京-宣武区
手机:18910398833
积分:5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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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4-21 14:16
贾金勇
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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