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事业单位,2008年由于单位被政府收回,由于部分租赁合同没到期,协商有分歧,因上级领导急于拆除,把部分租赁户的东西搬出,拆除房屋,原单位已划归别的单位,没有任何资产,今年租赁户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装修费等,传票已送达,该不该去呢,请问这个责任应该谁负,该怎么办。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