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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分配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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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96825什么是编号?

房屋遗产分配急急急!!!

律师好!苏女士的老公柯先生去世后留下一套三室一厅套房,房子是1990年柯先生在中国大陆购买的,苏女士跟柯先生1998年再婚的(苏女士是离婚的,柯先生是丧偶的的台湾人)。

柯先生在台湾有七个子女,苏女士有两个子女。柯先生在台湾有七个子女,苏女士有两个子女柯先生在台湾有七个子女,苏女士有两个子女,(苏女士与柯先生结婚时苏女士的女儿22岁,男孩16岁)请问遗产应该怎么分配?咨询过很多律师,说法都不一。

请专业律师帮忙详细解答苏女士能够继承多少?谢谢!!!

咨询者:fa215149北京
[咨询时间:2011-04-19
悬赏分:
解答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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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7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4-19 11:06
魏国鹏
遗产继承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 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赵江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031008678
积分:79751
]
回答时间:2011-04-19 11:10
赵江涛
苏女士、子女共同继承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1-04-19 11:57
刘子若
由柯先生的七个子女和苏女士共同继承;但苏女士的子女如果与柯先生、苏女士再婚后共同生活并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女关系的,也享有继承权。
刘子若律师于 2011-04-19 12:06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牛国荣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81011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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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时间:2011-04-19 12:51
牛国荣
该房产属于柯先生的婚前财产,死亡后个人的遗产部分应该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自己的亲生子女和苏女士继承,苏女士的女儿没有继承权,男孩在与柯先生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情况下,具有继承权,
郝江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911749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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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4-19 14:15
郝江
苏女士的女儿没有继承柯先生遗产的权利,因此苏女士与柯先生的7个子女和自己的男孩共9个人共同继承柯先生的遗产,所以苏女士的份额是九分之一
郑吉文律师
[地区:北京-通州区
手机:1391182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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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4-20 08:49
郑吉文
如有不明,可以给我打电话,说明具体案情进行咨询。
郭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269016316
积分:34384
]
回答时间:2011-04-29 18:49
郭军
该房产属于柯先生的婚前财产,死亡后个人的遗产部分应该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自己的亲生子女和苏女士继承,苏女士的女儿没有继承权,男孩在与柯先生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情况下,具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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