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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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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96470什么是编号?

强制执行

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没有足够财产可以清偿。

调查中发现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股东(自然人)虚假出资,问:(1)债权人可否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2)如果可以,股东是以其应当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还是和公司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咨询者:fa214628上海
[咨询时间:2011-04-18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倪振杨律师
[地区:浙江-金华市
手机:13566782836
积分:47458
]
回答时间:2011-04-18 15:15
倪振杨
!股东是以其应当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1-04-18 15:20
刘子若
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以其应当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贾金勇律师
[地区:北京-宣武区
手机:18910398833
积分:51451
]
回答时间:2011-04-18 16:10
贾金勇
股东是以其应当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汤广芝律师
[地区:上海-黄浦区
手机:18801966505
积分:6730
]
回答时间:2011-04-19 10:40
汤广芝
能够认定存在虚假出资的,有权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不是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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