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试用期内的工资,不给的话,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您好,我是一个二十五岁的女工,在一家学校食堂应聘的配菜职位,当时老板和我说是早上八点上班到中午一点半下班,到三点半上到下午七点,晚上九点到九点半有半个小时的夜霄。
我算下来是九个多小时觉得可以就去了,可是到了那里是根本没有那么多时间休息,工作时间差不多要十一个小时了。
就不想做了,和老板娘辞职她说要我再干一个多月才行。
后来家里有事就请了长假,我想就此和老板辞职了。
总共工作了十一天,劳动法不是规定试用期内员工可以自由离职吗?我想知道这情况十一天的工资可以要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