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养牛场拆除,并复耕土地。”这一句话是否说明你们的养牛场建设有问题?如果排除这一项,在未确定土地征收征用的前提下,应按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计算赔偿,属于侵权法律关系。
97年我父亲以租赁形式承包荒山荒坡,投入大量建设经营资金,进行升级改造,并非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
02年开始紧邻垃圾厂建起了一个垃圾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给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养牛场也因为污染倒闭。
附近百姓都搬迁了,我们多次反应之后县里组织规划局来养牛场把60多间房子量了一下,同意给我们17万元的赔偿,可要我们将养牛场拆除,并复耕土地。
剥夺了我的土地使用权,阻碍了我履行合同,还给我造成了重大损失,只给了我17万元就要将养牛场一次性买断,他们这么做合理么?我想咨询一下,我在这中间扮演什么角色,我应该获得哪些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