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可以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9月10日 京国土房管拆[2003]777号)
20.〔补助条件〕
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3)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5)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21.〔以住宅房屋经营〕
被拆迁人以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市场评估补偿;其中符合本实施意见第20条规定的第(1)、(3)、(4)、(5)项条件的,对于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拆迁人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五、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因此,关于是否可以得到补偿,补偿标准,请参考以上法律法规,并咨询所属区县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或建委,拆迁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