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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场地机动车相撞致人死亡如何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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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94749什么是编号?

建筑施工场地机动车相撞致人死亡如何定性处理????????

2011年4月5日,在淮安恒大名都房地开发工地转土区,一辆运土车自西向东在运土过程中被一辆由北向南挂6档行驶的空载手扶拖拉机撞到左前角,机手撞到大车肚下被左后轮当场压死,由于不属道路交通事故,由当地派出所处理,死者家属赔偿暂时协调由恒大和承包土方工程的老板出了41万,死者家属也不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运土车司机被公安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拘留,一周了也未约家人商谈赔偿事宜,家里借了6万另外准备把贷款8万买的车子请司法部门处理了一并用于赔偿,现移交检察院公诉,请问高人该如何定性,能判几年???????

紧急求援!!!

咨询者:fa212223江苏
[咨询时间:2011-04-14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董杜骄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651278613
积分:62335
]
回答时间:2011-04-14 08:08
董杜骄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成军律师
[地区:安徽-六安市
手机:18805649108
积分:1730
]
回答时间:2011-04-14 08:18
王成军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孙湖律师
[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手机:18047179667
积分:18263
]
回答时间:2011-04-14 08:47
孙湖
没有看出你是哪一方。检察机关接到案件3日后通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且积极依照刑事和解制度为你们调解,一旦成功,被害人写出谅解书,被告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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