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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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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94172什么是编号?

工龄计算

工作3年,恢复高考后1978年考的大学,上学4年算工龄吗?当时学校说算工龄,不知道是哪个文件。

补充说明:
谢谢,文件号?能传文件给我吗?
咨询者:fa211427北京
[咨询时间:201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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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7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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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时间:2011-04-12 22:04
魏国鹏
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牛国荣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810115959
积分:125075
]
回答时间:2011-04-12 22:11
牛国荣
应该计算为工龄的.
陈晓云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8100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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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4-12 23:05
陈晓云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0年7月19日 (80)教计字279号)

陕西师范大学:
  一九八0年四月五日师大校发(80)098号函悉。
  关于国家职工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一九七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三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国家计委劳动局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一日(72)计劳业字35号文及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六日(77)劳薪字137号文规定的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的办法,当时已明确规定只适用于那两次调整工资,因此,不得作为计算职工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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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4-12 23:15
刘子若
应当计算连续工龄。
李建成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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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4-13 10:43
李建成
应当计算。
郭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26901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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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4-13 12:06
郭军
你好!

应当连续计算工龄。
韩冰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90107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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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4-13 15:52
韩冰
律师助理贾尧为您解答:
您好,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这4年的时间应当算作工龄。法律依据是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0年7月19日 (80)教计字279号)

陕西师范大学:
  一九八0年四月五日师大校发(80)098号函悉。
  关于国家职工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一九七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三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国家计委劳动局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一日(72)计劳业字35号文及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六日(77)劳薪字137号文规定的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的办法,当时已明确规定只适用于那两次调整工资,因此,不得作为计算职工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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