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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人身伤害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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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94028什么是编号?

工程施工人身伤害责任问题

我单位为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湖北郧西承建某水电站工程。为施工需要,将本工程辅助生产线(砂石料筛分)劳务分包给王某施工,但还未签订施工协议,王某雇佣的张某其脚摔伤,造成骨折,请问张某、王某及我单位各负何责任,各占多少比例?

张某为一砂石料运输司机,其车辆在王某的雇佣下施工,在我方对筛分设备维修的是间隔时间中,张某在拆除我单位提供的住宿用工棚时将脚摔伤。

注:

1、我单位张某无雇佣关系

2、我单位未安排张某拆除我单位提供的住宿用工棚

3、现王某意向为推脱自己责任,把责任全部加于我方

4、张某家属以对我单位筛分生产线进行阻挠,无法施工。

请问,我方现在应采取什么措施,如何应对?

谢谢!

咨询者:fa210746湖北
[咨询时间:2011-04-12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贾金勇律师
[地区:北京-宣武区
手机:18910398833
积分:51451
]
回答时间:2011-04-12 17:49
贾金勇
协商无果,起诉处理。
郑鹏律师
[地区:湖北-宜昌市
手机:13997701875
积分:651
]
回答时间:2011-04-12 21:52
郑鹏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曾能武律师
[地区:湖北-武汉市
手机:13886150830
积分:3003
]
回答时间:2011-04-13 09:08
曾能武
应由实际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年满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李亚丽律师
[地区:上海-徐汇区
手机:15021622960
积分:2484
]
回答时间:2011-04-13 16:19
李亚丽
张某虽为直接与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因你方未与劳务分包方王某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并且,王某为个人,如果没有设立劳务分包服务公司的话,王某不具备合法的劳务分包资格,即便你们签订协议,如果发生事故,在王某没有能力赔付或是逃避责任的话,必然会牵连你公司由你们赔付。。
现建议,你公司和公主王某和王某三方积极协商,考虑到你公司和王某的长期合作关系,再加上他作为直接的雇主本应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这是行业惯例,王某应当作出最大让步,考虑到法律层面对你单位不利较多,所以建议以协商为主。
同时搜集你公司与王某为事实劳务分包关系的证据,以及当时责任的口头约定实施内容证据,诉讼中会对你方有很大帮助,如证据可落实,你公司承担责任会依法减轻。
接受此次教训,及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分包人为自己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选择劳务分包公司承包劳务作业部分。
李亚丽律师于 2011-04-13 16:24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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