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筹款,如果法院判决后,房子是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的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但在第七条接着又规定,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以上两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二是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可以拍卖、变卖、抵债。被执行人虽然只有一处房屋,但超出其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应参照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但在第七条接着又规定,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以上两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二是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可以拍卖、变卖、抵债。被执行人虽然只有一处房屋,但超出其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应参照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侯建军律师于 2011-04-12 09:29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