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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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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93350什么是编号?

关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补偿

我是2004年6月1号入厂2008年4月1号第二次签劳动合同三年,到2011年4月1号公司已提前一个月通知到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工人应得几个月的补偿金。

咨询者:fa210286山东
[咨询时间:2011-04-11
悬赏分:
解答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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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曲延兴律师
[地区:山东-烟台市
手机:18663820617
积分:21191
]
回答时间:2011-04-11 12:29
曲延兴
应支付三个月的补偿金。
殷国丰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11365654
积分:98717
]
回答时间:2011-04-11 12:31
殷国丰
工人应得7个月的补偿金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4-11 12:38
魏国鹏
工人应该的得到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张龙飞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市
手机:13763395580
积分:32313
]
回答时间:2011-04-11 12:56
张龙飞
得7个月补偿金。
于柱律师
[地区:山东-济南市
手机:13011735168
积分:10002
]
回答时间:2011-04-11 14:25
于柱
到期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可以打电话详细咨询或者委托我协助办理(13011735168 )于律师 保留电话,以备不时之需。也可以加入QQ群148712177,网上咨询。
建议最好电话预约,当面咨询,以便全面了解案情,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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