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有一亲戚(该人新办了企业)找我借钱,说是企业周转用,并拿了订货合同给我看,说是最多用两个月,由于此亲戚曾经帮助过我,碍于面子和还人情,我帮他借了总共50万元,他只给我打了简单的一个借条,因为是亲戚再加上用的时间短,所以没有其他手续。
两月过后,他说没钱还,事情一拖再拖,并多次用谎言欺骗我,一直到今年6月份,先说6月1日定还,结果没有实现诺言。
又推到6月7日,没还。又推到6月7日,没还再推到15日,他用了种种借口。
等到13日时,他携带全家逃跑,直到今日遥无消息。
后来打听得知,他借我的钱并没有用于生产,而是还了高利贷,他的厂子没有投入自己的一分钱,全是借高利贷,然后在抵押给银行再贷款,其实他借高利贷时已把厂子作了抵押,也同样是拿了那份订货合同进行的欺骗贷款,他逃跑后,债权人已把他的厂子洗劫一空,银行也封了他的厂子,我想咨询一下:我能否告他诈骗罪,我怎样才能维护我的最大利益?谢谢尊敬的律师!万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