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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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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92640什么是编号?

老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咨询者:fa209298湖南
[咨询时间:201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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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廖翔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686860440
积分:282
]
回答时间:2011-04-15 12:06
廖翔
你是属于哪种情形?伤残鉴定的结果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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