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3款的规定,在新法颁布前签订且在新法颁布后终止合同而解除的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补偿年限不受十二个月的限制?
2,根据规定,具退休不满五年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职工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却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这种行为违法吗?
谢谢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