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有外遇且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是违法的,女方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男方因为外遇导致离婚,有一女,且男方外遇也有一女,离婚后,男方以房屋所有权的名义强占不搬出,并且威胁,并暴力对待女方,在房屋户主变更为女方三年后一直强占不出,并暴力威胁相加,请问如果参与诉讼,有法律依据可以解决纠纷么?谢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