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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理二胎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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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理二胎准生证

我和我老婆是20063.29日结婚的,生第一个女孩是2006年6.4日,可以办理二胎准生证吗?

咨询者:fa206280山西
[咨询时间:201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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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徐文成律师
[地区:甘肃-武威市
手机:18993563908
积分:1433
]
回答时间:2011-04-04 14:00
徐文成
具体看本地的计划生育政策。
徐进明律师
[地区:黑龙江-大庆市
手机:13159837500
积分:3778
]
回答时间:2011-04-04 14:01
徐进明
你最好咨询地方民政部门,各个地方规定不一样。双方都是农村户口,一胎是女孩,可以生育二胎。
国家生育法规定妇女需年满三十才可以生育二胎,但是每个地区政策又各不相同,比如湖南只要间隔四年就可以生(换做你老婆,现在就可以生了。)广州是年满二十八。这些政策都放宽了。
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十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列入移民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或者男方兄弟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第十三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四)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第十四条 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和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五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时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具有管理权限的批准机关。批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生育子女的,视为再生育子女。   第十六条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出具虚假证明。   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批准文件的,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批准文件或者宣告批准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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