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医疗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伤残待遇
1.工伤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盼50%、40%或者30%。
2.伤残津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和伤残程度为5~6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职工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具体标准见表11-1。其中,伤残程度为1~4级的工伤职工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伤残津贴的给付标准每年会随着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被调整。
1~4级伤残者还可享受以下待遇:工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6级伤残者可享受以下待遇:工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10级残废的伤残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者的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24~18个月工资;5~10级者,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本人16~6个月工资(见表11—1)。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表1 1—1残废等级及其伤残待遇支付标准
伤残待遇支付标准
残废等级
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1级
第2级
第3级
第4级
第5级
第6级
第7级
第8级
第9级
第10级
本人工资的90%
本人工资的85%
本人工资的80%
本人工资的75%
本人工资的70%(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
本人工资的70%(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
本人24个月工资
本人22个月工资
本人20个月工资
本人18个月工资
本人16个月工资
本人14个月工资
本人12个月工资
本人10个月工资
本人8个月工资
本人6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