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
上述第二项指的是周六、周日的情况;第三项指的是春节、五一、国庆节等情况。
你可以与企业直接交涉,这样双方的关系缓和一些,实在不行也可以申请仲裁,然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
上述第二项指的是周六、周日的情况;第三项指的是春节、五一、国庆节等情况。
你可以与企业直接交涉,这样双方的关系缓和一些,实在不行也可以申请仲裁,然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