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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违约金这样设置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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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89755什么是编号?

房屋租赁违约金这样设置是否合理?

租赁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2.租赁期内单方解除合同视为违约,如有特殊情况,乙方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支付两个月租金补偿给甲方,剩余房租及保证金可以充抵违约金,逾期交付房租的,每延迟一天缴纳相当与租金5%的滞纳金,延迟三日内仍不缴纳,甲方视为乙方违约,合同终止,并视为一方放弃房屋内物品所有权,甲方有权开启房屋们接纳新住户入住,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现在乙方要提前解约,双倍租金补偿是否合理?有没有明文规定说明这样是合理的呢?

咨询者:fa205141北京
[咨询时间:2011-04-02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祝永根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141427548
积分:4460
]
回答时间:2011-04-02 10:48
祝永根
你好!
这属于违约金性质,双倍的赔偿明显是不合理的!
周泽高律师
[地区:江西-南昌市
手机:13767991248
积分:7265
]
回答时间:2011-04-02 11:18
周泽高
那要看房屋内的物品价值。
赵江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031008678
积分:79751
]
回答时间:2011-04-02 14:12
赵江涛
一般 合理
郭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269016316
积分:34384
]
回答时间:2011-04-03 12:43
郭军
你好!

有不太公平的地方,基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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